泰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者:党建工作发布时间:2019-04-29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发展和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 32 号令),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学校执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会期和代表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和审议学校章程草案、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学校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情况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八)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向教代会代表做出说明。

第九条 教代会应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教育教职工遵守纪律,贯彻执行学校决议和制度,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一般以二级学院(教学部)、部门为单位,按一定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的单位可在二级教代会代表中产生)。

(一)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二)教代会代表数额,原则上按现有教职工人数的15%确定;

(三)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代表总数中教师(包括教学、科研人员)代表一般不少于 60%,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四)选举教代会代表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选举结果方为有效;

(五)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六)教代会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对不适宜继续担任代表者,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民主程序予以撤换;

(七)教代会代表如调离本校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原选举单位可按民主程序补选代表;

(八)教代会代表在校内工作岗位变动时,其代表资格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参加新单位代表团的活动。由此造成原单位代表的缺额,增补与否由学校教代会工作机构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付的任务;

(三)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为有利于发挥教代会、工代会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能,实行教代会和工代会合一的组织形式,选举产生的教代会代表具有教代会和工代会双重代表身份。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本单位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1.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六条 召开教代会大会时,成立由学校分管领导为组长,校工会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换届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第十七条 召开教代会时,推选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应在代表中产生,由学校和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等各方面人员组成。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工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请学校党委同意,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推选每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主席团为常设机构,主持大会闭会期间的重要事务,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主席团的议事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所决定的事项必须反映广大教职工和代表的意志。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召开由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联席会议。

第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均为教代会代表,由各代表团协商提出候选人,提交大会选举产生。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起草报告,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和落实提案的情况;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任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召开各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说明原因,各代表团团长应向代表说明情况并征求代表意见,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方可推迟。

第二十条 教代会每次会议的主要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确定,由学校工会提交教代会主席团审议,并报校党委批准后,提请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代会报告,接受代表的监督。教代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代表提案应得到及时处理。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应向下次大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一般以二级学院(教学部)、部门组建代表团。特殊情况也可以由几个单位组成代表团,并选举产生正、副代表团长,实行常任制,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参与教代会工作。代表团的主要任务是:大会前组织代表调查研究,综合整理群众意见,组织提案征集工作;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开好会议;大会后积极传达会议精神,动员本单位教职工认真贯彻大会决议。

第二十五条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泰山学院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办法》,在二级单位建立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在基层党总支的领导及校工会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1.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做好大会闭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和行政支持下,紧紧依靠群众,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各项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遇有重大问题,可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指导学校下属单位的教代会工作;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1.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原《泰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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